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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2023-11-15 10:00 湖北省公安厅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深入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改革,服务经济发展,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

            20231115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特种行业放管服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特种行业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可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方式。

公安机关审批负责人应授权行政审批窗口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相关活动。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在政务服务网进行预约受理,并上传申请材料。

  第四条除下列情形必须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外,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所申请的特种许可行业(旅馆、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三)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12,在公共官方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领取。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已经知悉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规定时限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七)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审核。

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包括已办理商事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场等,下同)且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当天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但申请人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当天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须在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后60日内补齐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场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审批所需全部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3。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通报属地同级住建、消防门。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公安机关是指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1115日起实施。各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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