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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 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 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2019-01-15 11:08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19-38322 分    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01-15
文    号 鄂公通〔2019〕4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意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执法,全力支持服务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财产和人身安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不得随意对企业经营者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不得随意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不得随意查封、冻结企业账册、账号,不得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言论和报道。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指定,不得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重大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或异地用警、提级管辖。

三、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有过的经营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四、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切实加大民营企业周边治安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扰乱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特别是危害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开展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化解工作。在民营企业较集中的园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警务室,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安全感和满意度,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依法推动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合法经营、防范风险、健全管理、依法维权,帮助企业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预防企业内部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六、建立健全警企联系常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沟通协调、了解有关需求、征求工作意见、研究解决问题。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涉法维权协调机制,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民营企业经营者提出申诉要求的案件,发现执法过错的案件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依法纠正。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担任特邀监督员机制,着力构建亲清新型警企关系。

七、开辟民营企业办理出入境业务“绿色通道”。依法依规服务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为集中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预约窗口优先办理服务。为民营企业境外项目建设人员提供加急办证服务。为因紧急商务往来再次申请赴港澳签注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应急签注服务。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民营企业提供境外安保咨询服务。

八、放宽外国人居留和口岸签证政策。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可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民营企业引进的外籍高端人才,办理签证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民营企业聘雇、邀请的符合法定入境条件的外国人,因紧急商务情况需要临时入境的,为其快捷办理口岸签证。

九、放宽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政策。民营企业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民营企业就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单位或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投靠办理户口迁移。

十、优化货运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城市快递、配送车辆统一车辆标准、统一外观标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为车辆停靠提供便利,对其中的封闭式轻型货车放宽通行时段、路段的限制。简化审批手续,网上公开、公平、公正办理通行证,对临时、紧急确需办理通行证的中型及以下货运车辆,实行即申即办。及时发布货运车辆可以在城市通行的时段、线路、停靠点,并提供导航和提示服务。


湖北省公安厅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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