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关于对《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关条款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首页

【省厅】关于对《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关条款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厅】关于对《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关条款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3-09-05 10:00 湖北省公安厅
索 引 号 011043209/2023-25867 分    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湖北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3-09-05
文    号 鄂公通〔2023〕5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各市、州、县公安局:

20226月,省公安厅印发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全面规范户政管理工作,基层广大群众点赞好评。为进一步规范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户口迁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第九十六条内容的补充规定

未满16周岁子女变更名字的,须由父母其中一方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变更姓氏的,须由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父母离婚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须由法定抚养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或者司法公证部门的抚养公证书,可以变更名字,变更姓氏的须由父母双方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二、对第一百二十条内容的补充规定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随法定抚养方落户的,由法定抚养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或者司法公证部门的抚养公证书,予以办理。随非法定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书面声明;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公安派出所的,应当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湖北省公安厅

                         202395

(此件予以公开)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