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关于对《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关条款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厅】关于对《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关条款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23-25867 | 分 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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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3-09-05 |
文 号 | 鄂公通〔2023〕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公安局:
2022年6月,省公安厅印发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全面规范户政管理工作,基层广大群众点赞好评。为进一步规范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户口迁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第九十六条内容的补充规定
未满16周岁子女变更名字的,须由父母其中一方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变更姓氏的,须由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父母离婚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须由法定抚养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或者司法公证部门的抚养公证书,可以变更名字,变更姓氏的须由父母双方书面申请方可办理。
二、对第一百二十条内容的补充规定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随法定抚养方落户的,须由法定抚养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或者司法公证部门的抚养公证书,予以办理。随非法定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书面声明;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公安派出所的,应当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湖北省公安厅
2023年9月5日
(此件予以公开)
附件: